(2015)青羊民初字第9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守德、黄德文与曹会、黄壹暄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德,黄德文,曹会,黄壹暄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9969号原告周守德。委托代理人黄小艳(系周守德之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大文,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黄德文。委托代理人任大文,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曹会。委托代理人黄文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壹暄。委托代理人黄文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周守德、黄德文与被告曹会、黄壹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拥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德文,原告周守德、黄德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大文,被告曹会,被告黄壹暄,被告曹会、黄壹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文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守德、黄德文诉称,周守德、黄德文为黄晓雄的父母,黄晓雄与曹会结婚后生育一女黄壹暄。2013年10月18日,黄晓雄去世。先前经法院判决继承分割了部分遗产,尚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的房屋、被继承人的农行成都成华支行银行卡存款79978元未继承分割。因二原告年老多病需要经常吃药治疗,经济困难,请求适当多分。经双方协商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分割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的房屋、被继承人的农行成都成华支行银行卡存款79978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曹会、黄壹暄辩称,因原告均系退休人员,退休工资较高,原告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二原告经济困难,原告请求适当多分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起诉时称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的房屋价值为36万元,被告同意依法分割,由原告支付被告相应款项。被告办理黄晓雄丧事花费42万余元,因事发突然,被告向他人借款较多,为偿还办理丧事的借款,因此取走被继承人黄晓雄的农行成都成华支行银行卡存款79978元,该存款已经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予以分割。且被告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义务较多以及与其共同居住,被告应当适当多分遗产。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审理查明,周守德、黄德文为黄晓雄的父母。1990年9月25日,黄晓雄与曹会结婚。1992年2月21日,生育一女黄壹暄。2013年10月18日7时30分,黄晓雄去世。201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青羊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分割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庆东路1号1栋2单元6楼12号的房屋、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东路的房屋、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的商铺、成都市温江区天乡路的房屋、都江堰市大观镇的房屋、成都市金牛区长庆东路的车库、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东路的车库以及川A***97号别克牌汽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青羊民初字第1867号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查询黄晓雄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银行卡账户发生额及余额。本院查询后,该银行卡交易明细载明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2月1日以现支、转支方式共计发生交易金额79978元;截止2014年7月8日,该银行卡尚有余额16.41元,该卡每月被扣取服务费2元。其后原告放弃在先前继承案件中处理该费用。《房屋信息摘要》载明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的钢混结构房屋,为购买的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业务件号为权0069214,建筑面积38.90平方米,所有权人为黄晓雄,登记时间2004年8月17日。审理中,原告、被告均主张不要房屋,原告遂请求依法分割份额。被告主张其在办理黄晓雄丧事时,请客吃饭费用、丧葬服务费用、墓地及维护费用花费巨大,总计费用达到42万多元,被告称其是借债40多万元用于办理黄晓雄丧葬事宜,借条都在债权人手里,要求原告承担一半费用。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案件事实,有结婚证、房屋信息摘要、银行明细、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据、发票、笔记、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办理黄晓雄丧事时向他人借款40多万元,应当属于黄晓雄的债务,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该争议已经由先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解决,本案中对此不再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的钢混结构商业房屋(业务件号为权0069214,建筑面积38.90平方米),登记的所有权人是黄晓雄,属于曹会与黄晓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曹会个人所有,而另一半属于黄晓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黄晓雄去世后对其遗产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黄晓雄的父母黄德文、周守德,与黄晓雄的妻子曹会、女儿黄壹暄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割时一般应均等。因先前原告、被告均已经继承分割了被继承人几套房产,原告分得相关份额后再主张其经济困难,其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在本案中再次主张予以多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的钢混结构商业房屋(业务件号为权0069214,建筑面积38.90平方米)产权由曹会分得5/8,黄德文、周守德、黄壹暄各自分得1/8。各方当事人相互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的费用由各方按照其享有权属份额比例各自承担。黄晓雄于2013年10月18日去世,被告曹会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2月1日转移黄晓雄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银行卡79978元,被告主张该费用用于办理黄晓雄丧事,因被告举出办理黄晓雄丧事花费的相关依据,结合丧事费用花费巨大,该费用已用于办理黄晓雄丧事所需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该费用已经花费,不是仍遗留在被继承人账户上的存款,故原告主张该费用属于黄晓雄遗产应予以继承分割,其依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的房屋(业务件号为权0069214,建筑面积38.90平方米)产权由曹会分得5/8,黄德文、周守德、黄壹暄各自分得1/8;二、黄德文、周守德、曹会、黄壹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的费用由各方按照其享有权属份额比例各自承担;三、驳回周守德、黄德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周守德负担490元,黄德文负担490元,曹会负担2480元,黄壹暄负担4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