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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某诉艾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康审 判 员  芮习凤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