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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8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兆邦汽车垫片有限责任公司等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兆邦汽车垫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德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8206号原告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小康路3号物流中心1-1,组织机构代码56349563-3。法定代表人张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春,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兆邦汽车垫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02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余炤邦。被告重庆德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勤俭二村31-9号。法定代表人罗德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兆邦汽车垫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德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俊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