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施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89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邵玉琴,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姜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