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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施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89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邵玉琴,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姜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