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孟海鹰申请执行刘保利、赵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海鹰,刘保利,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孟海鹰,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保利,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赵英,女,45岁,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孟海鹰申请执行刘保利、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