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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振杰与沈阳源盟公共关系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杰,沈阳源盟公共关系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0214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杰,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五纬路及江西巷*号1-2-4。被执行人:沈阳源盟公共关系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曹玉美,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杰与被执行人沈阳源盟公共关系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214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服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向本院提起诉讼,致使本案执行所依据的沈劳人仲字[2015]026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2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石朝晖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