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2与张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女,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无极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男,198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无极县。委托代理人郝朝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1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张某2、张某1系同学关系,2005年经人介绍建立婚约关系,婚前感情尚可。2005年农历9月2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张某2、张某1婚后感情一般,于2006年农历腊月初八生一子张源森,现随张某2生活。张某2、张某1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老人产生矛盾。2014年6月份,张某2、张某1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1便回了娘家,双方矛盾加剧,为此张某1曾起诉与张某2离婚,后双方和好,张某1撤诉。2014年农历8月12日,张某2、张某1双方为张某1是否拿着铁货摊欠条之事,双方又产生矛盾,张某1再次回了娘家,双方分居至今。张某2、张某1分居后,张某2曾在2014年9月24日起诉与张某1离婚,在判决不准原张某1离婚后,张某2、张某1在无极县东关钢材市场再次产生矛盾。另查明,在张某2处有张某1海尔壁挂空调一台、格力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革沙发一套(四件带垫、八个靠背)、玻璃茶几一个、美的饮水机一台、盆架一个、餐桌一张(带四把椅子)、咖啡桌一张(带两把椅子)、垃圾桶一个、糖盒两个、插花瓶一个、低吃饭桌一张、挂表一个。张某2、张某1婚后购买牌照号冀A×××××丰田轿车一辆,车主为张某2,现在张某2处。经调解,张某2坚持离婚,要求抚养小孩,并放弃让张某1负担小孩抚养费及对共同财产牌照号冀A×××××丰田轿车一辆的分割。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张某2、张某1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是否准许张某2、张某1离婚,应以张某2、张某1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2、张某1虽系同村同学,婚前感情尚可,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张某2、张某1婚后在生活过程当中产生矛盾后,不是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尤其在判决不准原张某1离婚后,张某2、张某1再次产生矛盾,并导致报警,致使双方矛盾加剧,经调解,张某2坚持离婚,由此看来张某2、张某1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张某2要求与张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张某2、张某1婚后生育情况及孩子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张某2、张某1婚生子张源森现随张某2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着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有利的原则,张某2、张某1婚生子张源森由张某2抚养为宜。张某2放弃让张某1负担小孩抚养费,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关于张某2、张某1的财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张某1在张某2处的上述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张某2对此亦认可,故对张某1要求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张某2、张某1婚后购买车主为张某2牌照号冀A×××××丰田轿车一辆,张某2虽提供购车发票、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表,但不能证实系张某2父亲出资购买,故应认定为张某2、张某1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张某2放弃分割,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张某1称张某2与张某1在无极县东关钢材市场内有铁货摊两个,及在无极县东关梧桐苑购买房产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2否认并递交了经营者为张某3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证人张某3在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1132卷宗内的当庭证言、买受人为张某2父亲张大起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收据两张、银行打款小票,张某1未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故对张某1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为:一、准予张某2与张某1离婚。二、张某2、张某1婚生子张源森由张某2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张某1在张某2处的个人财产海尔壁挂空调一台、格力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革沙发一套(四件带垫、八个靠背)、玻璃茶几一个、美的饮水机一台、盆架一个、餐桌一张(带四把椅子)、咖啡桌一张(带两把椅子)、垃圾桶一个、糖盒两个、插花瓶一个、低吃饭桌一张、挂表一个张某1所有;张某2、张某1共同财产张某2名下冀A×××××丰田轿车一辆归张某1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2负担。判后,张某1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2、即使判决离婚,一审判决对儿子的抚养及财产的认定也是错误的。3、一审判决对涉案财产的认定是错误的,没有保护上诉人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经审理查明,双方婚生子一直由被上诉人父母抚养,上诉人曾经在铁货摊负责收账。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矛盾激烈致使报警处理并由此导致多次诉讼离婚,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感情并无好转,一审判决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生子现随被上诉人生活,且一直由被上诉人父母抚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一审判决婚生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亦妥当。因铁货摊涉及案外人利益,上诉人主张的份额可另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妥当。故上诉人张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张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郝福海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