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97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5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61年3月1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按照本院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顺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瑜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