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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梅赞、王明等与秦宝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赞,王明,秦宝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6-1号申请人梅赞,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申请人王明,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申请人秦宝,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申请人梅赞等二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冀F×××××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梅赞等二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梅赞等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姬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