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5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豪杰与段友杰、段新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豪杰,段友杰,段新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9号原告王豪杰,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段友杰,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段新磊,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豪杰诉段友杰、段新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王豪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豪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王豪杰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