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科威诉被告张明伟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威,张明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16号原告王科威,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伟,男,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威诉被告张明伟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威撤回对被告张明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王科威负担。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印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