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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骆某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骆某某,女,199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区。被执行人马某,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区。本院在执行骆某某申请执行马某(2015)黑黑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调解书,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黑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