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骆某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骆某某,女,199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区。被执行人马某,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小区。本院在执行骆某某申请执行马某(2015)黑黑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调解书,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黑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