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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4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素华与戴亚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华,戴亚利,王宝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253号原告:李素华,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楚村镇。被告:戴亚利,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王宝新,男,住址同上,与被告戴亚利系夫妻关系。本院受理原告李素华与被告戴亚利、王宝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