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林彬与雷永贤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林彬,雷永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吴林彬,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雷永贤,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林彬与被执行人雷永贤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永贤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雷永贤没有房产和车辆的登记信息。经本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雷永贤没有企业注册信息。现被执行人雷永贤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林彬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雷永贤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4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清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