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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与刘益鸿、舒夏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刘益鸿,舒夏燕,徐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李家镇新城路***号。诉讼代表人童亚飞,主任。被执行人刘益鸿被执行人舒夏燕被执行人徐丙云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益鸿、舒夏燕、徐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061.6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9日,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益鸿、舒夏燕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徐丙云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