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9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岚与殷俭、詹洪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岚,殷俭,詹洪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91民初190号原告陈岚。被告殷俭。被告詹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岚诉被告殷俭、詹洪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岚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岚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