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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9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岚与殷俭、詹洪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岚,殷俭,詹洪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91民初190号原告陈岚。被告殷俭。被告詹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岚诉被告殷俭、詹洪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岚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岚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