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家亮与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亮,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10号原告周家亮,男,1991年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91********,汉族,住滨海县正红镇旧河村*组**号。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88349-6,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组织机构代码08314705-8,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3号(团结大道东,新锡沪路南)。代表人OLIVIERSOULE-DE-BAS,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亮诉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家亮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家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家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宇平见习书记员 唐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