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存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存富;钟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从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存富,男,1958年10月生,回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钟敏,女,1966年5月生,阿昌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存富、钟敏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马存富、钟敏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0000元及相应利息,受偿160000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存富、钟敏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5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