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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存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存富;钟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从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存富,男,1958年10月生,回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钟敏,女,1966年5月生,阿昌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存富、钟敏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马存富、钟敏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0000元及相应利息,受偿160000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存富、钟敏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5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