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占英王春平王辛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占英,王春平,王辛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郑占英,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王春平,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王辛和,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原告郑占英与被告王春平、王辛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占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平、王辛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占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1年至2015年1月多次在原告处赊购饲料累计欠款294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八份。2015年4月二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绿色巨农预混料养猪服务中心销售单8份,意在证实被告王春平在绿色巨农预混养猪服务中心购买猪饲料的欠款过程;证据二,甘南县长山乡永恒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意在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下落不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因反映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开始至2015年1月,被告王春平在原告处赊购猪饲料累计欠款2941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未予给付。2015年4月,二被告外出,至今无下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欠款294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王春平在原告处赊购猪饲料欠款,在原告索要欠款时应当承担给付义务。二被告系夫妻,故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责任。本院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犯,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平、王辛和给付原告郑占英欠款294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王春平与被告王辛和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25元,保全费314.10元,公告费57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