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喜林与梁巨升、唐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巨升,唐青,王喜林,涟源市宏庆能源有限公司,刘三意,曾宏建,邱向红,涟源市湘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巨升,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青,居民。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康尚鹏,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林,农民。原审被告涟源市宏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扶珂村。法定代表人刘三意,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刘三意,农民。原审被告曾宏建,居民。原审被告邱向红,居民。原审第三人涟源市湘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龙塘乡。法定代表人吴庆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梁巨升、唐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将(2014)涟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送交上诉人梁巨升的委托代理人吴海平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故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向上诉人梁巨升送达民事判决书的行为合法有效,应认定为已于当日向上诉人梁巨升送达了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梁巨升对该判决的上诉期限应截至2015年9月17日止,故梁巨升的上诉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已丧失上诉权,对其上诉依法不应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梁巨升的上诉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颜征求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