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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刘先行与党春伟、金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号原告刘先行,男,生于1975年2月1日。被告党春伟,男,生于1979年6月1日。被告金明星,女,生于1993年10月10日。原告刘先行诉被告党春伟、金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限期内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