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孟勤华与方华、方吉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勤华,方华,方吉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518号原告:孟勤华。被告:方华。被告:方吉诚。原告孟勤华诉被告方华、方吉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预交本案诉讼费。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勤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