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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孟勤华与方华、方吉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勤华,方华,方吉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518号原告:孟勤华。被告:方华。被告:方吉诚。原告孟勤华诉被告方华、方吉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预交本案诉讼费。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勤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