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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于学忠与郭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忠,郭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849号原告于学忠。被告郭志忠。原告于学忠诉被告郭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5年3月10日,原告于学忠在黄哈公路34公里至35公里路段行走时,被郭志忠骑摩托车碰撞,双方发生事故,后经双方协商处理,原、被告签订了《协议证明》,约定了赔偿数额及支付期限。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原告于学忠起诉被告郭志忠民间借贷理由不当,同时按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武威市凉州区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件管辖的规定,武威市凉州区辖区内的交通事故纠纷专属于武南铁路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学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燕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