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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7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杜金成与姚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成,姚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7559号原告杜金成,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姚志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杜金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