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7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杜金成与姚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成,姚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7559号原告杜金成,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姚志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杜金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