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谢昌国、谢家进与邱文华、邱为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昌国,谢家进,邱文华,邱为忠,敦煌市金煌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942号之一原告谢昌国,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原告谢家进,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志炎,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佐霞,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邱文华(曾用名邱敏富),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邱为忠,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被告敦煌市金煌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工业园区石材区35号。原告谢昌国、谢家进与被告邱文华、邱为忠、敦煌市金煌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邱文华、敦煌市金煌石业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骆兴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