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364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周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万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