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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锦与成都鸿瑞投资有限公司、刘承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成都鸿瑞投资有限公司,刘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00129号申请执行人陈锦,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成都鸿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望丛中路。法定代表人刘承斌。被执行人刘承斌,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陈锦与被执行人成都鸿瑞投资有限公司、刘承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16)川0124执00128号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被执行人成都��瑞投资有限公司、刘承斌。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本案并入(2016)川0124执00128号案件并案执行,并案执行金额合计为1111916.5元(其中,(2016)川0124执00128号案执行金额为301454元;(2016)川0124执00129号案执行金额为8104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川0124执00129号案件,并入(2016)川0124执00128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 陶附:案件清单一份案件清单编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案由 金额(元) 1 2016-128 陈良建 成都鸿瑞投资有限公司、刘承斌 合同纠纷 301454 2 2016-129 陈锦 成都鸿瑞投资有限公司、刘承斌 合同纠纷 810462.5 合计金额(元) 1111916.5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