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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邱秀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邱秀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路桥区东路桥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15950-X。代表人张华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邱秀芽,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秀芽三日内支付借款本金67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5100元、案件受理费5718元、保全费4320元、执行费10079元,但被执行人邱秀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邱秀芽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永泰公寓B2幢301室的房屋一套及储藏室一间【房产证号为:天房权证天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台国用(2009)第0662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征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