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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徐晓东与苏廷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苏廷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徐晓东,男,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王德怀,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廷春,男,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利军,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负责人:刘树强,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爱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晓东与被告苏廷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晓东委托的代理人王德怀、被告苏廷春、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爱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晓东诉称,2013年11月6日15时10分,原告徐晓东驾驶鲁FKVX**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206国道北皂后村处,与前方头西尾东停在路北被告苏廷春驾驶的豫EXXX**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徐晓东受伤,原告受伤先后被送到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烟台市北海医院住院治疗24天。事故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廷春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徐晓东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被告苏廷春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处投有商业第三者保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并明确诉讼请求为:医疗费32588.57元、误工费32716.1元[(5113.32元/月+6475.02元/月+4769.71元/月)/3个月*6个月]、护理费5400元(50元/天*10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伤残赔偿金116888元(29222元/年*20年*20%)、鉴定费468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93292.67元。由人保安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由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588.57元、误工费32716.1元、护理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残疾赔偿金6888元、交通费300元,合计68612.67元的50%计34306.34元。被告苏廷春承担鉴定费4680元的50%计2340元。因被告苏廷春已给付原告5000元,原告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后扣除被告苏廷春应承担部分余款返还给被告苏廷春。原告徐晓东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了增加标的部分的诉讼费。被告苏廷春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豫EXXX**号重型货车车主是我,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处投有商业三者险5万元。我已为原告垫付5000元。要求原告在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后,扣除我应承担部分,将余款返还给我,不提反诉。肇事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豫EXXX**号重型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豫EXXX**号重型货车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15时10分,原告徐晓东驾驶鲁FKVX**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206国道北皂后村处,与前方头西尾东停在路北被告苏廷春驾驶的豫EXXX**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徐晓东受伤,案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廷春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徐晓东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在烟台市北海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医疗费32588.57元。原告治疗终结后经个人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休治时间、护理情况、用药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徐晓东伤后休治时间为6个月。2、徐晓东伤后第一次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2个月(含第二次住院期间)。3、徐晓东的用药符合本次外伤治疗原则。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徐晓东于2013年11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头部,遗留“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评定为IX(九)级伤残。司法鉴定费4680元,已由原告预交。另查明被告苏廷春所有的豫EXXX**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处投有商业三者险5万,未投不计免赔险。肇事发生在保险期内。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晓东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庭外达成调解意见,同意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晓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0813.23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及烟台市北海医院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诊断书、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发放流水账单、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人社工伤案字(2013)第09-889号工伤决定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苏廷春驾驶的豫EXXX**号重型货车与原告徐晓东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致原告徐晓东受伤,事实清楚。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苏廷春的肇事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徐晓东的人身损害,应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故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根据被告苏廷春的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对等责任的情形,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自愿达成调解意见: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813.23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中国人保安阳分公司抗辩,原告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发放流水账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3)第09-889号工伤决定认定书可以证明,原告徐晓东是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徐晓东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2588.57元、误工费32716.1元[(5113.32元+6475.02元+4769.71元)/3*6个月]、护理费5400元(50元/天*84天+50元/天*2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伤残赔偿金116888元(29222元/年*20年*20%)、交通费300元、鉴定费4680元,合计193292.67元。由被告中国人保安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20813.23元。被告苏廷春承担鉴定费鉴定费4680元的50%计2340元。被告苏廷春已给付5000元,兑除后,原告徐晓东自愿在保险公司赔偿款给付后,返还给被告苏廷春2660元,系当事人对自已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晓东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徐晓东。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0813.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徐晓东。三、驳回原告徐晓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6元。由原告徐晓东承担270元,被告苏廷春承担31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贞波人民陪审员  慕惠兰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舒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