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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梁冰、卢贵豪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冰,卢贵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梁冰,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卢贵豪,男,1994年12月1日生,壮族,住鹿寨县。梁冰与卢贵豪物权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鹿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贵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冰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鹿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