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许文江与唐海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江,唐海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68号原告:许文江,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萍,系原告许文江之女。被告:唐海桥,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许文江与被告唐海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许文江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唐海桥,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唐海桥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许文江未能提供被告唐海桥的准确送达地址,致应诉材料无法送达被告唐海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文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4元,已减半收取587元,退回原告许文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