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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时宽友与刘立成、杨汝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宽友,刘立成,杨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134号申请执行人时宽友。被执行人刘立成。被执行人杨汝军。申请执行人时宽友与被执行人刘立成、杨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永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时宽友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6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立成、杨汝军欠时宽友150000元、利息65000元、执行费500元、诉讼费6300元,被执行人杨汝军已经偿还了100000元,于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76300元。执行费由杨汝军承担。如时宽友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13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赵志坚执行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掌云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