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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舒环与李舒奇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舒环,李舒奇,邓练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舒环,男,1942年12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练平,男,1956年5月1日出生。原审原告李舒奇,男,1941年12月30日出生。上诉人李舒环因与被上诉人邓练平及原审原告李舒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3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妮、法官周维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舒奇、李舒环在一审中起诉称:我们胞妹李x系北京x大学(以下简称北x)职工,在北X家属楼居住,生前拒绝和家属来往。2012年2月14日,李x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不明。此后,北X没有将李x的死亡消息通知亲属并擅自处理了李x的遗产。我们听到传闻后到北X询问,直到2014年3月邓练平才提供了李x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从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我们得知,邓练平在家属一栏签字处理了李x的后事,但据我们所知,李x终身未婚无子女,两人的亲属关系无法确认。我们作为李x的唯一法定继承人,邓练平对我们隐瞒了李x死亡消息并擅自处理了李x遗留的财产涉嫌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邓练平向我们出示其系李骅华亲属关系的证明;出示李x全部遗嘱;出示李x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清单及处理情况。邓练平请求法院不支持李舒奇、李舒环的请求。一审时邓练平辩称,2005年李x与李舒奇、李舒环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因继承父母遗产有过诉讼,为此双方产生矛盾,且李x检查出得了癌症,觉得是因诉讼时生气造成的,李x就不与家人来往了。李x老师生前留有遗嘱,并一直强调说过世后不要通知李舒奇、李舒环和其有关的亲属,故李x去世后就没有通知家属。李x的后事是学校派我和几名老师一起办理的,火化证明是我签的字。我是北X电子信息工程学院人事秘书,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工作是我负责工作之一,李x是我学院的退休教师,所以她的后事才由我负责,我们只是遵从李x老师的意思才没有通知家属。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所诉被告主体应适格。经查明,邓练平系北X人事干部,李x系北X退休教师,双方并无亲属关系。根据邓练平向法庭提交的《证明》显示,北X认可系其委派邓练平处理李x后事,邓练平在李x《死亡医学证明书》亲属栏中签名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现李x的遗产由北X封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邓练平办理李x的后事及在亲属栏中签名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现李舒奇、李舒环认为邓练平个人隐瞒李x死亡消息并擅自处理李x的财产构成侵权,诉讼主体有误,故李舒奇、李舒环以邓练平个人作为本案侵权之诉的被告不适格。据此裁定驳回原告李舒奇、李舒环的起诉。李舒环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有误。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舒奇、李舒环起诉称二人之胞妹李x于2012年2月14日在家中死亡。后二人从李x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得知邓练平在家属一栏签字处理了李x后事,因邓练平对李x所有亲属隐瞒李x死亡消息并擅自处理李x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涉嫌侵权。李舒奇、李舒环故诉至法院。法院经查,邓练平系北X人事干部,李x系北X退休教师,双方并无亲属关系。根据邓练平向法庭提交的《证明》显示,北X认可系其委派邓练平处理李x后事,邓练平在李x《死亡医学证明书》亲属栏中签名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现李x的遗产由北X封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邓练平办理李x的后事及在亲属栏中签名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李舒奇、李舒环认为邓练平个人隐瞒李x死亡消息并擅自处理李x的财产构成侵权,诉讼主体有误,故李舒奇、李舒环以邓练平个人作为本案侵权之诉的被告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舒奇、李舒环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舒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周维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