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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蔼延,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华,男。委托代理人:柴娟,江苏省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华(公民身份号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