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文武、秦红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文武,秦红梅,仇亚兵,陆雪锋,徐金华,伏云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665号原告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景湖理想城商业C107-108室。法定代表人朱福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卫卫,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文武,男,48岁。被告秦红梅,女,48岁。(系杨文武的妻子)被告仇亚兵,男,42岁。被告陆雪锋,男,36岁。被告徐金华,男,39岁。被告伏云春,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武、秦红梅、仇亚兵、陆雪锋、徐金华、伏云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文武、秦红梅、仇亚兵、陆雪锋、徐金华、伏云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文武、秦红梅、仇亚兵、陆雪锋、徐金华、伏云春的诉讼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文武、秦红梅、仇亚兵、陆雪锋、徐金华、伏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