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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与淮南会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会银、杨同辉、徐海龙、杨春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杨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58-2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周玲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君,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宗媛,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杨同辉,男,汉族,1962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身份证号码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查封了杨同辉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xxx的房产(淮房地权证淮潘字第x**号),并责令杨同辉从查封即日起履行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杨同辉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和谐家园6栋201的房产(淮房地权证淮潘字第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震代理审判员  冯伟杰代理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方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