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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大江、刘江丽与赵正义、郭金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江,刘江丽,赵正义,郭金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498号原告刘大江,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原告刘江丽,女,1975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赵正义,男,1943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郭金河,男,1990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大江、刘江丽与被告赵正义、郭金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大江、刘江丽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郭金河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刘大江、刘江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郭金河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欢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波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