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8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1日对被告人张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范家屯镇经开大街南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经开大街左转弯驶入时,与安某某驾驶沿经开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吉C043**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张某车上乘坐者王某某(系张某母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安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某、安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张乙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人民陪审员 张常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