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调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于华与姜玉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华,姜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于华。被执行人姜玉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华与被执行人姜玉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在外地辖区特委托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