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860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8601民初43号原告:王国庆,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丁雪梅,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庆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六十三元,由原告王国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呼广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泽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