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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中美木业有限公司,何永,耿俊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17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1251号。法定代表人:李莉,行长。被告: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桓台工商银行11楼。法定代表人:何永,总经理。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265号。法定代表人:田茂军,总经理。被告:山东美中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新立村西500米。法定代表人:刘庆涛,总经理。被告:何永。被告:耿俊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诉被告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中美木业有限公司、何永、耿俊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中美木业有限公司、何永、耿俊美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中美木业有限公司、何永、耿俊美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