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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骥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5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骥,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2015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青羊刑初字第116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骥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张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骥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骥撤回上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11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宗敏代理审判员  伍晓峰代理审判员  何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