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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文权与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权,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梁文权。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法定代表人卓波,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文权与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并向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梁文权应得劳动报酬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陈其冬审判员  谭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