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赖来友、邹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来友,邹剑,涂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29号申请人赖来友,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丰城市秀市。被执行人邹剑,男,1974年12月29日生,住所地:丰城市。被执行人涂红梅,女,1974年1月8日生,住所地:丰城市。本院在执行赖来友与邹剑、涂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邹剑、涂红梅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车管、、工商、土地资源管理局均无登记信息,申请人赖来友只实现债权200000元,还有414810债权没有实现到位。由于申请人赖来友与被执行人邹剑、涂红梅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执字第4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邹剑、涂红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涂湘辉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