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祥君、李某某、万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祥君,李某某,万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02刑初7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祥君,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峨眉山市。2010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峨眉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巍勇,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万某某,女,1995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峨眉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祥君、李某某、万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涛、被告人杨祥君、李某某、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底,被告人杨祥君、李某某、万某某预谋虚构女性身份在恋爱网站上注册账号,然后用QQ号与男性取得联系后,以交友为由制造各种借口骗取对方的钱财。2015年1月至5月期间,李某某汶祥通过QQ交友功能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后,杨祥君和李某某利用万某某朋友胡某某的身份虚构了一名女性,并使用其在网上下载的女性生活照片和自制的胡某某身份证照片,以及由万某某以女性身份与王某某电话交流,骗取了王某某的信任,随后以胡某某的身份和王某某恋爱交友为名,多次编造借口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在此期间,王某某按照杨祥君和李某某的要求,先是以送花表示爱意为由向李某某的QQ1195688802财付通账户转款790元,以买戒指为由向万某某的QQ51259286财付通账户转款约2000元。后多次以生病住院需要交费、见面前给予保证金、给付彩礼等为由向杨祥君提供的万某某以胡某某的名义办理的邮政银行卡6210986650003704300账户转款共计67400元。2015年7月1日,公安民警在峨眉山市桂花镇友爱南路31号1栋楼下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在李某某的协助下,在该栋1单元2楼3号房间将被告人杨祥君、万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退还被害人王某某58000元,王某某对三被告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祥君、李某某、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银行卡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开户信息、扣押、发还清单、检验报告单、委托书、谅解书、光盘、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祥君、李某某、万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祥君、李某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他人恋爱交友,要求对方送花、购买戒指、生病住院需要交费、见面前给予保证金、给付彩礼等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701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祥君、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万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祥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祥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祥君的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由被告人杨祥君、李某某、万某某退还被害人王某某12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 卫人民陪审员 李玉民人民陪审员 白琼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