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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本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合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本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合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65号原告重庆本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城商业步行街136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5154614Y。法定代表人李宏。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希尔安大道128号大众花园小区1期2单元3-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2899-X。本院在审理重庆本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合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本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本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本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