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刘保国与庞汉威、何祝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国,庞汉威,何祝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国,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壮,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庞汉威,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何祝妮,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祝妮有住房一套已被本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19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祝妮名下的在贵港市荷城路1108号普罗旺斯7幢1-40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所得款用于清偿其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立兴审判员 张秀仁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韵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