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与关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关光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9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法定代表人:邵兵,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少军,系该支行原朱仙庄第一分理处主任。被告:关光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诉被告关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焕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