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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杭州亮显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亮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089号原告:杭州亮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1号楼4-6号。法定代表人:汤鑫鑫,总经理。被告: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8号A1楼501室。法定代表人:丁春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亮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亮显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