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霁与徐州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州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中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梁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大立,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霁,个体户。再审申请人徐州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徐州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以与徐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州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霞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占书鑫 更多数据: